5分钟前 工商减资办理诚信企业「大鸿运」[大鸿运e4b67f3]内容:2、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和“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z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不是一回事,如果当事人之间仅仅签订合同,而未依公司fa规定背书,双方仅仅成立了股权变动的基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使得双方负担起变动某一法律关系的义务,但尚未使其变为现实。从法学理论上讲,这时的权利变动关系已经设定,但尚未开始处分。(民fa学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理论),所以没有处分行为,怎么可能发生股权的变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仅仅是一种股权变动的期待利益。因为zui起码了解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认其股东身份。我们必须承认股piao是股东身份的法定凭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新公司fa规定“转让后”,再由公司进行股东名册变更。注意这里用了一个“后”字,说明立法者认为股piao的背书已经导致股权的转让了,在事实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对事实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对事实进行主体性的定性的关键的主要的环节了。所以,当受让人合法正当的手持股piao表明股东身份时,我们不能够因为我们的习惯和主观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为主,睁着眼睛说瞎话,否定他的身份!结论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才是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完全的对抗力和公信力的zui后要件,否则,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有限的内部人之间产生公信力和对抗力。它会因为外部公众的不知情而无法有效地行使权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仍需强调,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增强股权转让公信力的必要条件,也即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股权转让的生效仍以背书为足。5、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而言,不宜以工商管理登记为股权变动公信力产生的必要条件,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苛求。原因有二,其一,工商登记历来都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第二,法无明文规定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