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用水制度是用水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部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国发[1984]80号)明确提出取消包费制及实行计划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号)规定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根据计划用水的范围又分为广义的区域计划用水以及狭义的城市内针对各用水单位计划用水。本标准所称计划用水是指后者。
基本规定:3.本标准采用单因子节水评价方式。该方式是指在评价过程中,根据实际节水指标和标准对比分类,选取至差指标的级别作为节水评价结果。4.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统计年报等资料包括:国家统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处、水利处、环境保护处以及地方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城市统计年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水资源公报、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祝公报等。
节水法规及有关规章是开展城市节水工作的重要依据。《国务部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明确要求,“加快立法步伐,进一步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法规,进一步加大执行法规的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必须有相关法规和上位依据。